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全省實際,現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使用云南省現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合同法》第117條、118條,《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復工、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復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身體健康,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復工導致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市場工資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三)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三、相關要求
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主動作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材料價格監控和預警預報;加強疫情防護措施費用調查,及時調整和發布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13日